权行为,对被害人造成同一伤害。(3)一人的
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竞合。(4)
合同上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上的损害赔偿竞合。(5)就同一标的所设立的两个合同上的债务竞合。
从上面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的原因来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偶然性特别大。因此,实际生活中不真正连带债务很少见,各国法也少有规定。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发生效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是一人履行完全部债务导致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五、小结
连带债务因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它的制度价值是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增强了
市场交易的安全,促进了市场交易的繁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连带债务没有副作用。连带债务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大大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由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使任一债务人在债务完全清偿之前都不能摆脱责任。好些情况下,由于连带债务人的中的一些人由于死亡、破产以及自然人破产等原因而无法承担自己的义务。但根据债权人利益充分保护原则,其他债务人必须承担本不属于自己
法律后果,即追偿权无法实现。连带债务人所要承担的风险比一般债务人要大得多,有时连带债务人的利益损失比一般债务人也要大的多。连带债务是债权人利益的充分维护和债务人负担的明显加重之结合。在这个层面上说,连带债务的法律关系有不平等性。
因为,连带债务对债务人来说是一种负担加重。因此,除法律明文规定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不得设立连带债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债务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将其纳入连带债务人。基于债务人负担加重的考虑,缺乏意思表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成为连带债务人。
连带债务的作用与副作用互相并存,而且存在着此消彼长的态势。因此在立法和适法实践中应权衡利弊,根据
社会对其的价值需要来设定和运用连带债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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