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 析题
主要介绍了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
二、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一般性问题
1.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产,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至少必须具有主观价值。
2.访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
3.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
三、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个别性问题
1.有关违禁品的问题。违禁品就是民法中的禁止流通物,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通的物,如我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为禁止流通物。
2.有关不动产的问题。不动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完全可能符合本文所列的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三个条件。
3.有关赃物的问题。理解赃物可以有两个角度,一是从物的取得,《辞海》持此种角度,认为赃物是指贪污受贿或盗窃所得;二是从物的占有关系上讲,我们可以将赃物理解为所有的其占有关系受到法律积极否定的物。本文中,笔者根据论题的特殊性,采取后一种角度,即赃物是处于占有人无权占有并且法律有明确排斥此种占有的物的存在状态的物。
四、 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研究意义。
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 刑法学在研究侵犯财产罪,以及刑事司法实践在适用侵犯财产罪各罪时,也必须着眼于刑法所保护的合法关系所体现于的具体的各种犯罪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更能更准确地把握犯罪客体的存在和定罪量刑。
一、析题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从语言的角度来讲,是一个名词短语。要明确界定它,必须先准确把握何谓侵犯财产罪,什么又是犯罪对象。由于笔者本文的思路是对立法现实,即对现行刑法典中的规定进行分析,所以这里的侵犯财产罪就是指的刑法典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它是一种单纯着眼于财产的价值,并以之作为实现犯罪目的的直接手段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和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至于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的,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具体人或物。(1)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害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的过程。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之间的中介,在故意犯罪中,它也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目的间的中介。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它与犯罪客体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者是具体的人或物,而后者则是由这些人或物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两者是一种承担者与被承担者、现象与本质间的对应统一关系。
结合而言,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就是指侵犯财产罪犯罪主体通过其行为所直接占有或破坏的财产。它是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也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集中的表现。在侵犯财产罪中,各具体的犯罪类型只是行为主观或行为方式的区别,而犯罪对象上,却都存在着一致性。也就是说,就各类侵犯财产罪而言,其犯罪对象在性质上是基本一致的。
二、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一般性问题
为了准确把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内涵,首先必须充分了解这类犯罪在犯罪对象上的共有性质。换言之,就是要解决某具体事物要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所应具有哪些基本条件问题。
1.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顾名思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产,这正如侵犯人身权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定人的身体一样。而且,该“一定的财物”对于犯罪主体的认识而言必须是有价值的。也就是说,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至少必须具有主观价值。同时,笔者认为这种主观价值的认识主体只能是犯罪主体而不能是该“一定的财物”的合法主体,因为在判定具体的某物是否是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时,我们考究物的价值是为了确定该物与犯罪主体的主观认识的契合性,在此时,该物与其合法所有者间的关系是无足轻重的。
2.访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一般而言,侵犯财产罪都是结果犯,都要求犯罪客体被侵害的程度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显著轻微的则不认定为犯罪。相应地,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而言,因此也要求在价值上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
3.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因此,某物只有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才能准确地确定它存在的初始状态,也才能进而分析其状态是否发生了改变及这种改变是否非法。在这时,笔者所谓的物的主体的专属性是指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进行的判断或推断,能够认识到该物不是抛弃物或无主物,而应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体的状态性质。
是否可以说,任何物只要具备了以上的三个基本条件,就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呢?从物的安全性上看,要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物的静态安全或动态安全必须受到破坏,即丧失了静态或动态的安全。而这必然还需要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在物的合法权利人不自愿的情况下,改变了物的占有状态或价值存量。在刑法学中,这种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只是指犯罪人实行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上述的三个条件只是物本身所应具有的属性,要实际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同时还必须实际地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
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个别性问题
要完整地了解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除了在内涵上对其进行分析,还需要从其存在的具体形态以及各具体形态的特定性方面进行仔细的探究。
从普遍意义上讲,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个别性问题有三层含义:一是侵犯财产罪作为类罪名与其他类罪之间在犯罪对象上的区别问题;二是侵犯财产罪的各罪的犯罪对象上的区别问题;三是具体的特定性质的物在成为或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上的问题。本文由于篇幅有限,只在第二和第三个含义上进行综合的论述。
1.有关违禁品的问题。
要解决违禁品的犯罪对象问题,首先要明确何谓违禁品。笔者认为违禁品就是民法中的禁止流通物,指依法不得参与民事流通的物,如我国法律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为禁止流通物。从目的论的角度讲,探究违禁品的问题主要是为了解决其价值问题,即其动态安全的特殊性。如果按照有些学者的主张“违禁品一般是指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由于只是立足于某种物的静态安全的特殊性,则将不利于很好地分析违禁品在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特殊性。
其次,违禁品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对此刑法学界没有争议,但其理由多种多样。(2)的确违禁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以从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来分析,也可以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论证,还可以从违禁品占有或价值状态被侵害的可能性上来说明。
违禁品的价值量,笔者认为不必考察,一旦实施了以违禁品为对象的侵犯财产罪,可以径直认为达到刑法所要求的价值量度。至于量刑,则可以参考违禁品的数量、相对价值及其它情节。因为,所谓违禁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行为人一旦以这些物品作为犯罪对象,则既侵害了一定物品的所有关系或占有关系,又同时触犯了相关的规定,其客观危害在同等条件下[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lunwentianx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