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卜术中有“习卜”与“三卜”制,宋镇豪曾有论文专门论述这两种制度,认为习卜是指对一件具体事多次因袭占卜,时间上叉开,故同版卜日不同而卜数、事类相同的卜辞即属此,其目的是力图求得上帝的意态与人王意愿统一。另有一次性的“卜用三骨”,属异版同辞,“元卜”、“右卜”、“左卜”为此制之表现。文章特别指出,三卜中“元卜”为商王所卜,三卜制作用在于使人们将对自然世界的神灵崇拜转化为对人王之绝对服从[62]。文章从论占卜制引申到王权与神权的关系,很有新意。
丁sù@(12)的《殷贞卜之格式与贞辞允验辞之解释》一文[63],结合卜辞实例探讨殷人如何由卜兆定是否之法。认为卜兆兆枝向上为是,向下为非,平出为无定,兆不明曰“不8/V命”(按:一释“不玄冥”)。至于卜兆有长短粗细、分歧与否等形状,有可能是判断凶吉之根据,但不可确知。丁氏研究的这一问题不唯关系占卜之法,更关系到对卜辞内容的把握,故此文得出的结论与研究方法非常值得重视。
多年来,甲骨学界根据《说文解字》对“贞”字的解释(“贞,卜问也”),将命辞理解为问句。1972年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吉德炜(David N.Keightley)在《释贞——商代贞卜本质的新假设》[64]一文中否定命辞是疑问句,认为命辞乃是“一有关未来的陈述命题”,是宣示某种“意图”或“预见”,释“贞”为“正”,即正之。1974年华盛顿大学舒@(13)也主张命辞非问句,释“贞”为“正”或“定”,义近于
检验、校正[65]。1982年斯坦福大学的倪德卫(Davd S.Nivison)、1983年芝加哥大学的夏含夷(Edward L.Shaughnessy)皆有文章讨论此问题[66],与吉德炜意见相近。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对卜辞内涵的正确理解,1987年安阳国际商
文化学术讨论会上对此问题曾展开过热烈的讨论。裘锡圭为此在会上提交了《关于殷墟卜辞的命辞是否问句的考察》的论文[67],认为只有带疑问语气词的句子才可以确定是问句,同时指出
汉语中常有句末不设疑问语气词的问句,而且命辞中可能存在这样的词句,但可以确定的不多,同样可以确定不是问句的命辞也不多。由此可知,裘氏这篇论文虽然否定了美
国学者的一些看法,但同时在命辞的性质上也提出了一些与传统认识不同的见解。
(五)甲骨文商史研究
殷墟甲骨文自刊布于世不久,即已被学者运用于商史研究。1904年孙诒让著《契文举例》即在正文中设置“鬼神”、“官氏”、“方国”、“典礼”诸章,表明他已深知甲骨文对商代
社会历史与思想
文化研究的重要性。孙氏此书问世较晚,对古史学界较早发生影响的是1910年罗振玉的《殷商贞卜文字考》,罗氏将“正史家之遗失”作为本书主旨之一,第一章即“考史”,考“殷之都城”与“帝王之名谥”,兼及祭祀、田猎等问题。王国维《殷卜辞所见先公先王考》在证实与修订《殷本纪》商王世系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他还利用甲骨文去考证商代礼制、
政治制度及都邑迁徙,从而奠定了科学的甲骨文商史研究的基础。故郭沫若云:“我们要说殷墟的发现是新史学的开端,王国维的业绩是新史学的开山,那是丝毫也不算过分的。”[68]
自王国维之研究开始至今,殷墟甲骨文研究已极大地促进了商史研究,涉及这一研究领域内的许多方面。限于篇幅,下面仅扼要概述其中几个重要问题的研究状况,重点放到近年来一些新收获、新见解上。
1.商王位继承制与王室结构
王国维做学问以考证精湛见长,但他于1917年所作《殷周制度论》[69]却是一篇高屋建瓴的概括性极强的论文。他从三点说明了商周文化与制度之差异。第一点是立子立嫡之制,认为商人继承制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至周始有传子之制、嫡庶制。王氏有此说,自然是本于他用殷墟甲骨文订正了《殷本纪》商王世系后获得的新认识。因为自汤始17世商王中,有9世是兄弟相传,其中弟继兄者14位。问题是,这在当时确是一种被遵奉的王位继承制,还是一种囿于客观形势所采取的权宜措施。当代学者中多有支持王氏这一看法的,如认为这样大比例的弟及不可能是“变例”,只是虽以兄终弟及为主,但兄弟同辈,且必有传完之日,所以必要辅以父子相传。同时又认为王氏商人无嫡庶制之说不合事实,正是因为惟嫡子才能承继王位,故弟及最多亦不过4人[70]。更有学者细致分析了此种制度之演变与消亡的过程,指出汤至南庚一段,弟死后传兄子。阳甲至祖甲则已是弟死后传弟子,表现出父死子继制逐渐加强[71]。这种对王氏之说的补论与订正,使兄终弟及为定制之说愈加合理化。但近年来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否认此为一种定制,认为当时的制度应是“子继为常,弟及为变”,只有在王无子或有子尚年幼或不肖情况下,才采取兄终弟及为补充形式。故一般情况下,一世之中至多只有一二位兄弟相继即位,待子辈已及青壮年时必传位于子辈[72]。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强调当时承继王位者必须是成年且有能力者。如确有此原则,则“兄终弟及”在商代早中期的流行也可视为是为了贯彻这一原则而酿成的习惯。但商王位继承总的趋势是传子则是可以肯定的。在卜辞中可以看到身为时王之弟从不为曾是先王的兄立宗庙(卜辞中称“宗”),显然是每一位在世的商王皆将王位看成是其父王给予的权力,在观念上重视父死子继的制度。此外,从《左传》等典籍中亦可看到,古代王(君)位继承即使有一定原则,但时王(君)本人的意愿、好恶也常会造成权力继承方面的一些变异,这种因素在研究商王位继承制时也是应该注意的。
与商王位继承制密切相关的是商王室结构问题。1963年哈佛大学教授张光直的论文《商王庙号新考》发表[73]。张氏依据甲骨卜辞重新审视《殷本纪》商王世系,否定古今学者对商王以十干为谥的诸种解释(即皆以庙号为偶然选择的结果),认为商王庙号在世系中的出现是有规则的,即十干中甲、乙、丁、庚、辛占六分之五,甲或乙与丁隔世代出现:同世兄弟诸王间,甲或乙与丁或辛不同时出现;祀典中先王与其配偶庙号均不同。基于上述现象,张氏对商王室结构作出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商王室同为子姓,然分为两组(亲群)及若干小组。十干之庙号只是对这些亲群的分类。两个大组之一,包括甲、乙、戊、己,以名甲乙者最多,另一大组包括丙、丁、壬、癸,以名丁者最多。此甲乙组与丁组为子姓王室内政治势力最大的两支,隔代轮流执政。他认为商王室内部实行内婚制,甲、乙与丁两大组每隔一世行父方交表婚制,并由此解释王妣未有乙丁庙号之缘故。
由于历史原因,张氏之说在70年代后期才为大陆多
数学者了解,但当时对日本与港台学者影响甚大,不少学者或发挥其观点或提出质疑。大陆研究者迄今尚少有人正面讨论张氏提出的商王室结构问题,而将主要力量放在讨论张氏所提出的日名制问题[74]。张氏的看法有较多的假设成分,如他自己所言,此说欲成立,首先非要假设殷王世系中的“父子”,全非亲父子,子皆是甥。此外,他的看法建立在将日名制视为商王室亲群分类方法的基础上,但实际上日名制并不限于商王室,而是在商人诸宗族内较普遍流行的一种亲属制度,如果认为商王室依十干分组,则也要认为其他非王室的商人宗族内部都有如此复杂的亲属制度,这是较费解的。尽管如此,张氏的新见还是给予商史研究以较大的影响,其贡献是应该肯定的。
2.商王国的政体及国家结构形式
通过殷墟甲骨文资料与田野考古资料相结合进行商王国的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的研究,直接关乎对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态特征与中国国家形成之类重要问题的了解。从殷墟卜辞中可以看到王的地位非常突出,整个殷墟王室卜辞皆是专门服务于王的贞卜机构按照王的意志进行占卜的记录,